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含SARS)死亡,本公司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 残疾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残疾,本公司按照《意外残疾附加责任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比例乘以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3.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4. 住院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含SARS),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给付保险。
5. 团体高额医疗费用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疾病(含SARS)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而导致的在保险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公司给付保险。
二、责任免除
身故及残疾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无照驾驶;
▲专业人员参与的高风险运动及高危竞技类活动。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三、医疗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住院医疗、高额医疗费用)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保险费用
投保险种 | 保险金额 | 保险费 | |||
6—45 | 46—69岁 | ||||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 100000 | 300元/人·半年 | 500元/人·年 | 500元/人·半年 | 900元/人·年 |
短期重疾(推荐版)团体疾病保险 | 100000 | ||||
意外医疗(推广版)团体医疗保险 | 10000 | ||||
住院费用团体医疗保险 | 400000 |
住院费用保险仅限中国大陆境内公立社保定点医院,重疾推荐版仅承担非意外身故责任。
备注:保险索赔所需材料:
1. 大陆境内公立社保定点医院发票原件;
2. 相对应医院发票就诊记录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 本人的护照复印件;
4. 索赔申请书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
5. 如果是意外事故,请提供意外事故经过证明,本人签名并加盖公章。